认为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且已丈量,只是存在争议未签正式协议,但却先领走20万元补偿款,结果,发放者与领取者同获刑。2017年3月28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发放者詹某松犯挪用公款罪,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领取者詹某毅犯挪用公款罪,获刑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詹某松自2008年8月起担任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螯门村村委会报账员;2010年至2011年间,詹某松受委托负责协助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人民政府从事“宝汇”项目相关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工作。
2011年4月9日,村民詹某毅因经营水果生意缺少资金,想到自己的土地也在“宝汇”项目征用之中,而且土地也已经丈量好了,但因为没有谈妥补偿金额,双方还没正式达成征用协议,詹某毅也还没有在丈量表上签字,按规定没有签字是不能领取土地补偿款的。
但为了急于用钱,又不在征用土地上吃亏,詹某毅便找到发放补偿款的詹某松,提出想领取补偿款使用一下,待土地征用后再返还。看在平时关系不错的村民份上,也认为詹某毅迟早会跟征用部门达成协议拿到补偿款,所以,法盲的詹某松没有按规定执行补偿款的发放,就按詹某毅可能得到的20万补偿款,私自将村委会账户中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人民币20万元存入詹某毅的漳州农商银行个人账户中。
拿到款项后,詹某毅将这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贷和经营水果生意。借用三个月后,即2011年7月18日,詹某毅将20万元转存入村委会账户。
2016年6月,因有村民举报村委会征用补偿款存在问题,办案部门查帐后,意外发现这一笔被挪用三个月的20万元征用补偿费,遂案发。经传唤詹某松主动到案,2016年6月16日,詹某毅主动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詹某松、詹某毅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松、詹某毅共谋利用被告人詹某松担任村委会报账员、协助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松、詹某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毅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松、詹某毅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款项,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